谎称帮忙行诈骗 无良亲戚终获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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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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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份,孟某与侄女刘某在亲戚家聚餐聊天时,有意无意中透露出儿子王某在某学校有“关系”,可以帮别人揽到承包学校食堂窗口的活儿。刘某知道在学校开食堂是个赚钱的好门路,当下动心。之后,刘某邀请孟某和王某到自己家做客。王某心中窃喜,随母亲来到刘某家做客。在刘某家中,王某编造了谎言,欺骗刘某说自己可以帮忙承包到学校食堂的窗口,并信誓旦旦的表示这绝对是稳赚不赔的好事。刘某信以为真,遂拿出七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王某看刘某十分相信自己,又比较好骗,便在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骗取其人民币55000元。一段时间后,刘某想着钱都交了事情应该也办的差不多了,便要求王某带自己去学校食堂窗口看看,想早日入住学校,早日为生意做准备。因怕骗局被揭穿,王某谎称学校最近正在考试,不能随意进入。后刘某又多次催促,每次王某都以各种借口来进行搪塞。在一次次的催促无果后,刘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多次向王某、孟某要求还钱,但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返还。多次讨要无果后,刘某将孟某、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判,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孟某虚构事实,自称在学校“有关系”,能够帮忙承包学校食堂窗口,先后骗取刘某人民币共计12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对王某、孟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王某、孟某二人系共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应依二人所犯罪分别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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