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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伪装欺骗老人 入户盗窃终获刑罚-案例分析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8 浏览次数: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马某、刘某经预谋后欲到某乡镇实施盗窃活动。4月23日上午,65岁的王某正在家中看电视,马某、刘某冒充前来检查维修线路的电工,骗取了王某的信任并进入王某家中。二人在经过一番“检查维修”后,对王某说:“你的电表用不长时间了,最多只能再管用一周,顺强的一段线路也已经老化,必须要换线,否则会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并要求王某先交100元押金,次日来换线。王某听后并未多想,爽快答应,转身走进屋内取出家中床席下藏放的钱,取出100交给马某,然后又转身走进屋内将钱袋藏好。王某藏钱的地点早已被别有用心的马某、刘某窥探的一清二楚。随后,二人故意引开王某注意,伺机窃取王某现金3215元。案发后,马某、刘某二人主动退赔了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马某、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案例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马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非法进入他人生活居住场所,后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应对马某、刘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马某伙同刘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二人以老年人作为盗窃对象,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马某、刘某二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赔王某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相关热词搜索:预谋伪装欺骗老人 入户盗窃终获刑罚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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