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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外遇坚持起诉离婚 丈夫谎称同意痛下杀手-案例分析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6 浏览次数: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孟某向丈夫王某提出离婚,遭到王某拒绝。随后孟某到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5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该起离婚案件时,妻子孟某当庭表示自己和王某之间感情早已破裂,自己已经有外遇了,表态坚持离婚。但因王某坚决反对,此案件未当庭宣判。庭后王某心如刀割,他没想到妻子孟某会如此坚持离婚,更没想到原来妻子已经有了外遇。当晚王某辗转反侧、难以入眠,对妻子孟某产生恨意,并打电话向朋友倾诉:“如果她非要离婚,我就杀了她”。5月28日上午,王某再次给孟某打电话希望不要离婚,心意已决的孟某拒绝了王某的和好请求,并挂断电话。这下伤心欲绝的王某暗下杀心,想着孟某既然不和自己过了,那就先杀了孟某再自杀,来个鱼死网破。次日,王某谎称自己想通了,约孟某一起到法庭签字离婚,并随身携带了一把折叠水果刀赴约。二人见面后,王某为婚姻做了“最后一次努力”,他跪下请求孟某不要离婚,孟某见王某并不是真的来谈离婚事宜的,甩开王某的手就要离开。王某见此情况痛下杀心,掏出水果刀一刀戳在孟某胸口,后又双手掐住孟某的脖子,用力将孟某放倒在地上,骑在孟某身上往孟某脖子又划了一刀。孟某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   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分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王某因爱生恨,以“签字离婚”为理由,将妻子孟某骗出来杀害,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应该结合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对王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仅因婚姻矛盾产生杀人意图,经预谋后持尖刀捅刺孟某胸部,在孟某倒地之后又持刀继续捅刺其脖子,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案件系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缓的适用和核准程序、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法院最终对其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关热词搜索:妻子外遇坚持起诉离婚 丈夫谎称同意痛下杀手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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