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劫诈骗 当前位置:首页 >> 盗劫诈骗

沉迷炒股陷诈骗 执迷不悟终获刑-案例分析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3 浏览次数: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李某甲、李某乙系父子,二人自2011年开始沉迷于炒股、炒外汇,期间因炒股将其家中钱财赔光。李某甲的妻子魏某非但不规劝家人收手,反而帮助丈夫、儿子筹集钱财继续炒股。魏某、李某甲、李某乙虚构其家中做木材生意、开板厂需要资金周转等事由,隐瞒其住房系租赁的真相,用该住房向刘某、陈某、张某抵押借款,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款形式陆续骗取资金,该三人诈骗所得资金均被李某甲、李某乙用于炒股、炒外汇全部亏损。截止案发,多数资金不能偿还。其中魏某参与骗取资金176.9万元,李某甲参与骗取资金35万元,李某乙参与骗取资金42万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魏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十一年、七年、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责令三人赔偿违法所得。    【小编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魏某、李某甲、李某乙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魏某诈骗176.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李某甲诈骗35万元、李某乙诈骗42万元,数额巨大。该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该对魏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李某甲和李某乙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并结合案情,做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热词搜索:沉迷炒股陷诈骗 执迷不悟终获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