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东莞一教师因被取消教师节慰问金 状告教育局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7 浏览次数:352

东莞一位从教20余年的代课教师,因为突然被停发教师节慰问金并调低基本工资,状告东莞市教育局。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日前在该院开庭审理,市教育局局长杨靖波亲自出庭应诉。双方就教育局应否撤销学校的“调薪”行为展开了激烈辩驳。

    林某从1986年9月入职东莞某中学至今一直在该中学工作,林某于2013年11月用EMS快递方式向 东莞市教育局提交《教师申诉书》,称其在2006年9月10日第22个教师节到来之际,该中学突然停发了原告已经领取了20多年之久的教师节慰问金,取消 了林某工资项目中的“教师育人奖”、“市生活补贴”、“岗位奖”等项目,把林某的月工资从1300余元减少为900元,把原告的代课教师身份和待遇改变为 工勤人员的身份和待遇。林某认为,时任中学校长的黄某擅自取消林某的代课教师身份和待遇是滥用职权的错误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东莞市教育局依 法给予纠正。

    东莞市教育局收到林某的申诉书后,于2013年11月作出了《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教育局认 定,经审查,林某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市教育局的主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 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林某在申诉书中所列的被申诉人黄某不符主体资格。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第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受理。林某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4年12月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时,林某诉称市教育局在决定书中以“你在申诉书中所列的黄某不符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教师申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判决市教育局依法受理林某的申诉。

    市教育局辩称,林某于2013年12月31日收到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而于 2014年12月10日向法院起诉,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整个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庭审过程中,杨靖波局长并未发表意见,基本由辩 护律师参与庭审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上一篇: 东莞律师网-快递员侵占货款3.6万元 全部退赃获刑8个月
下一篇: 东莞海关查获国家禁止出境文物一批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