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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子在东莞色诱男性开房 实施“抓奸”抢劫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2 浏览次数:327

“90后”五人团伙利用“QQ”、“陌陌”等手机软件搜索附近的人,先由女性成员色诱男性开房,后由男性成员以“抓奸”为名实施抢劫,在中山市、东 莞市塘厦镇等地共作案三起。记者10月27日获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对该团伙三名成员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罗某文获刑十一年,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陆某卯获刑十年十个月,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某花获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设局”抢劫:先“色诱”后“抓奸”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文伙同黄某花、陆某卯以及冯某、谢某贵(后两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通过互联网聊天寻找作案对象,先由黄某花、冯某使用女色诱惑男性开房,后由罗某文、陆某卯、谢某贵实施抢劫。罗某文等人在本省中山市、东莞市塘厦镇多次实施作案。

    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罗某文伙同黄某花、陆某卯以及冯某、谢某贵通过QQ聊天工具认识被害人叶某,第二天相约在中山市黄圃镇一间 咖啡厅见面。黄某花、冯某与叶某见面后,三人来到一间宾馆房间内喝酒聊天。期间,冯某告诉罗某文等人所在位置,罗某文、陆某卯与谢某贵便来到宾馆房间,持 刀威胁叶某并对其拳打脚踢,抢走其现金2000元、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约价值3360元)及两张银行卡,还逼问叶密码,并从其中一张银行卡中取走现金 300元。破案后,被抢赃款、赃物未能起回。

    2014年1月1日,被告人罗某文伙同黄某花、陆某卯通过陌陌聊天工具认识被害人彭某,并于同年1月3日22时许,相约在东莞市塘厦镇某旅 馆房间内见面。黄某花到该房后与彭某聊天至次日零时许,期间黄某花告诉罗某文、陆某卯所在位置,罗某文、陆某卯便携带弹簧刀来到旅馆房间,持刀威胁彭某并 对其拳打脚踢,抢走其现金约800元、一部白色小米2手机(约价值2000元)及三张银行卡。罗某文、陆某卯还逼问彭某的银行卡密码,但未能得逞。后彭某 以居住的出租房内有钱为由,带罗某文、陆某卯两人乘坐出租车至塘厦镇龙背岭社区,期间彭某趁机逃脱并报警,罗某文、陆某卯见状逃走。破案后,被抢赃款、赃 物未能起回。

    2014年1月2日,被告人罗某文伙同黄某花、陆某卯通过陌陌聊天工具认识被害人曹某,并于1月5日21时许相约在东莞市塘厦镇花园街见 面。黄某花与曹某见面后又到塘厦镇某旅馆开房,黄某花告诉罗某文、陆某卯所在位置。1月5日23时许,罗某文、陆某卯各携带一把弹簧刀到旅馆对曹某实施殴 打,遭到其反抗。陆某卯即掏出弹簧刀威胁曹某,随后罗某文、陆某卯又继续殴打曹某,并让黄某花先行离开。接着罗某文、陆某卯抢走曹某一部手机(价值209 元)及钱包内的一张身份证、现金130元。罗某文、陆某卯发现曹某钱包内还有银行卡,便逼问其银行卡密码。曹某趁两人查询银行卡密码不注意时,将陆某卯的 弹簧刀抢过来拿在手上反抗,刺伤了罗某文。此时,旅馆房东听到吵闹声便来到房间,罗某文、陆某卯趁机逃回位于塘厦镇的暂住地与黄某花会合。

    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在旅馆起获了罗某文、陆某卯抢劫所用的弹簧尖刀一把(经鉴定属管制刀具)和曹某被抢的钱包一个(价值44元)。民警又 从现场遗留的血迹跟踪至罗某文等人的住处,将罗某文、黄某花抓获,并起获曹某被抢的手机和作案工具,还从罗某文身上搜出曹某被抢的身份证。破案后,被抢赃 物已发还给曹某,被抢赃款未能起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网上“猎艳”:三被告人均为“90后”

    庭审时,被告人罗某文、陆某卯及黄某花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三人均为“90后”,其中,黄某花作案时未满18周岁。

    被告人陆某卯供述,一开始是由谢某贵提出来去色诱抢劫,由冯某、黄某花出面引诱别人开房,其他人充当抓奸的角色,质问对方为啥带他的“妹妹”开房,继而殴打对方并实施抢劫。到了塘厦后,只有其和罗某文、黄某花一起作案,由罗某文牵头。

    被告人黄某花供述,一般是罗某文负责上网找男性聊天,扮成女的与对方发信息,如果对方要语音谈或打电话就叫她与对方聊,时机成熟后约网友见面,其之后就找机会或引导对方开房,然后告诉罗某文、陆某卯开房地址,他们两人就会过来找她并抢走对方财物。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文、陆某卯、黄某花等人通过“色诱开房”的方式,分别对三名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当场交 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多次抢劫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花犯罪时已满十 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终,视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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