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婚姻家庭 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女子婚后不“性福”诉离婚 丈夫自称健康系紧张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6 浏览次数:725

 张晓琳和王文昌相识十个月后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张晓琳以丈夫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及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妻子:丈夫身体有缺陷,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

  2012年2月,张晓琳与王文昌在父辈朋友的介绍下相识,不久便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开始交往。2012年12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在次年1月举 行了婚礼。张晓琳说,自己和王文昌成为男女朋友后,由于王文昌的工作地点在郊区,所以平时见面的次数不多,在一起的时候也没有什么亲密行为,更没有同居生 活,感情基础很一般,结婚是家人劝说的结果。但婚后不久,她却察觉丈夫身体有缺陷,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

  张晓琳称,她多次与丈夫商量,要求他及时治疗,但王文昌却不予以配合,一直以自己夫妻生活紧张为由搪塞,因此自己没有办法怀上身孕成为母亲。婚 后不足两个月,她和丈夫就只是同房同床,但没有夫妻之实。2013年7月,王文昌去了外地工作,便很少回家看望,对她更是冷漠,几乎不闻不问。她无法忍受 没有温暖及关怀的家庭,于是离开婆家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张晓琳说,2013年9月她向丈夫提出离婚,但对方总是选择逃避,不愿面对,既不同意离 婚,又不积极改变现状挽留她。

  张晓琳称更让自己生气的是丈夫与他的父亲先用卑劣的手段及谎言强行将张晓琳使用的车辆夺回,并要求张晓琳赔偿王家在筹办婚礼过程中的一切花销 (包括彩礼钱、酒席钱、金银首饰等),否则绝不答应离婚。张晓琳称结婚后,家庭开支、生活费用一直都是由自己支付,王文昌一直选择逃避,也从来没有主动要 求去她家里看望其父母,而且丈夫不善言谈,她感觉不到温暖和关爱。故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

  丈夫:身体健康,因为刚结婚比较紧张

  面对妻子的起诉,王文昌辩称,他与张晓琳认识并交往长达十个月,交往期间,双方关系很好,建立了很融洽的关系,于是两人结婚,并办了结婚酒席。 结婚时,王家给张晓琳价值3万元的首饰和2万元的礼金,婚后与王文昌的家人一起生活,和谐相处,夫妻关系并未破裂。在2013年农历新年时,王文昌还曾把 2万元的工资和奖金,给了张晓琳15000元。在工作期间他只要有时间就赶回海口看望张晓琳,即使工作再苦再累,也经常给张晓琳打电话聊天。王文昌称自己 身体非常健康,没有任何问题。在婚前就与张晓琳商量过,决定结婚一年后才要孩子,并不是因为身体有缺陷,而是因为自己刚结婚,心里比较紧张,所以才导致夫 妻生活不太好。王文昌说,自己确实不善言谈,也不会说甜言蜜语,这是性格问题,愿意改正,生活在一起需要慢慢磨合。王文昌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旧有融 洽的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

  法院: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应多沟通

  美兰区法院认为,张晓琳和王文昌经亲戚介绍后自由交往,经过一定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争 吵,没有出现家庭事务方面的分歧,但是双方均承认夫妻生活不够和谐。虽然夫妻生活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但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从2013年6月起 王文昌又在外地工作,客观上共同生活的时间不多,双方尚处于磨合期,家庭生活的各方面尤其在夫妻生活方面出现不同于各自期望的状况是可以理解的,双方应当 坦诚相待,深入沟通,正视差异。妻子对丈夫需给予一定的信心和耐心,以便调适自己的状态,丈夫也应重视妻子的感受,主动对妻子说出自己的想法和需求,积极 改善不良状态,不宜采取消极妥协、回避的态度。如果双方各自互谅互让,齐心协力促进夫妻生活和谐,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故张晓琳诉求离婚,理由不充 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上一篇: 女子为讨彩礼盗窃丈夫公司后换掉大门锁芯
下一篇: 男子结婚10年才知2孩子非亲生 起诉离婚获赔偿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