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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海归网购河豚毒素杀男友 与尸相伴7天后报警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4 浏览次数:772

  男友死在出租屋内,7天后与其同居的女子肖某报警。肖某称,男友是误喝了她放于冰箱内拌有河豚毒素的酸奶身亡,而该毒酸奶是她打算自杀所准备的。

  真相果真如此吗?办案警方经过侦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情感引起的故意杀人案,杀人凶手就是报警的女子肖某。

  昨日,武汉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肖某提起公诉。

  公司白领死于家中 同居女友报警可疑

  去年11月17日晚9时许,洪山警方接一肖姓女子报警:男友突然死在家中。民警赶至现场,经过现场勘查、法医鉴定,认定死者刘某系中毒身亡,而报警人肖某有重大嫌疑。

  经审查后,肖某承认男友是误喝了她放在冰箱内的毒酸奶,该酸奶内拌有河豚毒素、碾碎的安眠药。

  随着警方侦查的深入,一起涉嫌毒杀男友案浮出水面。

  年已33岁的肖某是宜城市人,早在2008年研究生毕业后赴德国求学,2011年7月回国。肖曾有过一段短暂婚姻,双方无子女,后协议离婚。

  2012年10月,归国后的肖某应聘在武汉一家软件公司上班,与小自己6岁的男同事刘某相识,并一见如故。去年2月,两人开始恋爱并同居。去年9月初,肖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

  按照肖某落网后供称,“男友对怀孕的喜讯并不以为然,称还没做好成家准备”。两人因此发生过激烈争吵,刘某甚至搬出去住。肖某有些心灰意冷,但男友又保持对她嘘寒问暖,两人的关系就这样忽冷忽热。

  去年11月6日晚,两人晚饭后散完步,肖某在刘某的住处留宿。次日,肖某因身体有恙就医,医生说胎儿难保,建议做人流手术。

  肖某称当时感到特别绝望和难过,想到了自杀,“如果我死了,他就会受良心和道德的谴责。”

  她听说河豚鱼有毒,人吃下后死得不会很痛苦。经上网搜索,意外发现有卖河豚毒素试剂的公司,遂汇款5000元订购五支试剂。

  河豚毒素掺进酸奶 男友饮下昏迷死去

  据肖某向警方交待,去年11月11日晚6时,她将刘某约至位于街道口的出租屋,饭后,刘某提出要泡脚,她就做相关准备,与刘某分开了约20分 钟。此后她再帮刘某按脚时,刘某突然说好困,头晕。她顿时很吃惊,跑到厨房打开冰箱,才发现刘某将她存放的拌有河豚毒素的毒酸奶喝去大半。“我当时心里非 常难受,就将剩下的酸奶也喝了。”肖某称,随后她也昏了过去。到当晚近11时,她却醒了过来,发现男友的脚还放在洗脚桶里,斜躺在沙发上没有醒,但她没有 注意刘某是否没了呼吸。她见水已凉,将刘某的脚从脚盆里拿出来,用毛巾擦干净,因用力过猛,加上浑身不舒服,自己再次倒在床上就睡着。

  再次醒来时,已是次日中午,她发现刘某已手脚冰凉,没了呼吸。

  与尸相伴7天后报警 女海归涉嫌故意杀人

  此后,肖某和死去的男友共处一室,她甚至给刘某换上新衣,涂了口红,还在墙壁上刻字:“三生石上,先你六载。奈何桥头,等我三天。”

  随后的几天,她分别给双方父母写遗言。去年11月17日,是刘某头七的日子,她还买来鲜花放在刘某身边,并在刘某的衣领下贴纸条:“今天是你的头七,我特地买了你喜欢的花儿。好好安歇吧,我随后就来陪你!你的妞妞、丑八怪、妖怪、外星人……你取的这些外号我都喜欢。”

  肖某称,在男友身亡后,她又网购了三支河豚毒素,准备再次轻生。直到去年11月17日晚8时许,表弟过来看她并阻止她轻生,她才选择了报警。

  肖某向警方交待案情时吐词清楚,有条不紊。但事实到底是不是真如她所说——男友误喝毒酸奶身亡?

  警方侦查却否定了误喝毒奶一说,最终定性这是一起有谋划的泄愤杀人案。该定性也得到了检察机关审查后肯定。

  按照检方指控所称:河豚毒素是肖某自己购买,将碾碎的安眠药及河豚毒素一并放入酸奶,存放于冰箱内,均是肖某所为;肖某主动约刘某到出租屋,也 明知对方喝下了毒酸奶,却并不施救,追求对方死亡的后果;肖某在刘某死亡7天后才报警,期间还用刘的手机以其名义向单位请假、给刘的家人报平安,以转移视 线;案发后,肖某将用于购买河豚毒素的电脑迅速卖掉。

  而另一个有关联的证据是,肖某曾给一名网友发短信询问:杀人后是选择自杀还是自首?

  尽管肖某始终辩称自己是误杀男友,但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其涉嫌故意杀人并以此罪名对她提起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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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河豚毒素?

  河豚毒素是从河豚鱼体内提取的毒素,是自然界毒性最强的非蛋白物质之一。其五千万分之一,就能在30分钟内麻醉神经,对人体的最低致死量为0.5毫克。中毒的人会因神经麻痹而窒息而死,其中毒素直接进入血液中毒死亡速度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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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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