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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女士存款被异地转走 银行被判无过错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491

  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网银使用者中,网银使用便捷,然而网银的安全也让不少使用者担心。日前,中山市第 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网银账户被盗引发的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冯女士开通网银业务,存在银行卡内的5000元被他人转 走,经与银行交涉未果,遂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储户的诉讼请求。

  银行称系按原告指令交易

  2013年9月13日晚上8时许,原告冯女士在电器商场购买电器时发现存放于银行卡内的款项被人在异地转走 5000元。后2013年9月13日晚,冯女士前往派出所报案,后被告知不立案。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协商,但被告一直无动于 衷,亦未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冯女士认为,其将款项存放于银行,事实上构成储蓄合同,银行没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 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被告银行在法庭上表示,银行按原告发出指令进行交易,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银行已对冯女士的存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无须对原告银行存款被转移负担义务。

  法院称银行已发短信告知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网上银行交易过程中登录户名、登录密码以及动态口令等是实现网上银行交易的必备条 件,储户只有输入正确登录户名、登录密码才能进入储户的网上银行账户并进行交易,登录户名、登录密码等由储户自行设置并掌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无从知晓, 故妥善保管登录户名及登录密码的义务在于储户本身。

  储户已指定短信动态口令接收手机号码,故银行将短信动态口令发送至指定手机号码,便已履行其应尽义务。因 此,即使冯女士的银行存款确实被犯罪嫌疑人所盗取或诈骗,银行也不存在过错,故无须负担责任。法院遂驳回了原告冯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经宣判送达 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当心犯罪分子登入储户网银账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卢钊洪副庭长表示,网上银行交易类型案件近期开始频繁出现。主要特征包括储户开 通网上银行账户后绑定多张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在多台电脑上进行网上消费、转账以及绑定第三方支付等操作;储户不慎进入非法网站浏览进行操作时,登录户 名、密码以及绑定手机号码等容易被犯罪分子窃取,犯罪分子再通过高科技手段后直接登入储户网上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或消费操作,或误导储户与第三方支付签订免 密码支付协议等自行将储户款项转出。

  储户、发卡银行针对犯罪分子的伎俩应如何应对?首先,银行卡在A T M机上实现转账、取现等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进行,储户应确保其密码不被第三方获知、不定时修改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输入密码操作时留意周围环境 等,避免密码外泄。其次,储户在发生银行存款被盗后,第一时间办理银行卡挂失手续,并立刻持真正银行卡向就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损失扩大及固定相应证据。 最后,银行卡是储户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的有效凭证,银行作为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掌握或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 件设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此,发卡银行应提高银行卡的保密性,促使在ATM机交易或PO S机消费过程中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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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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