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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工厂逃17万欠薪 老板恶意避债被罚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次数:802

  为逃避15名员工共17万余元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一老板竟恶意注销掉工厂,企图逃避责任,最终还是难逃偿还责任。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工厂业主罗某方清偿15名工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罗某方还因恶意注销工厂,妨害法院审理案件,被法院罚款10000元。

  劳动合同没到期

  公司却拒发工资

  发生劳资纠纷的雄某厂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罗某方是登记业主,15名劳动者都是在该厂做工多年的老员工,按照厂里的“惯例”,雄某厂每年与工人签订一份为期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每份劳动合同一般在春节前到期,春节后雄某厂再重新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15日,雄某厂通知工人放假,放假期间不支付工资,而此时双方劳动合同仍未到期。2012年春节过后,15名工人回厂上班却遭到拒绝,双方就放假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发生纠纷,继而闹上了法院。

  为逃避工人欠薪

  老板恶意注销工厂

  经过劳动仲裁,裁决雄某厂向15名工人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雄某厂不服裁决,于2012年4月26日到市第二法院进行起诉。次日,罗某方向市工商局申请注销雄某厂,声称雄某厂无债权债务,市工商局于当日予以核准注销。

  在案件一审阶段,罗某方故意隐瞒雄某厂已经注销的事实,继续使用业已失效的雄某厂公章,以雄某厂的名义参加诉讼,导致市第二法院直接判令雄某厂对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罗某方不服提起上诉,但仍使用雄某厂的公章,以雄某厂的名义进行诉讼。

  后二审法院经向市工商局核实,雄某厂确已于一审期间注销。二审开庭前后,市中院法官多次尝试做调解工作,工人同意在原审判决数额的基础上打八折,而厂方态度则很强硬,坚决不调解,并且对恶意注销行为毫无悔意。

  如意算盘落空

  责任难逃兼被罚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但罗某方在一审过程中恶意注销雄某厂,并隐瞒注销的事实,继续使用业已失效的雄某厂公章参加诉讼,造成一审法院未追加罗某方为当事人。

  东莞中院对一审判决数额予以维持,并改判由罗某方承担清偿责任。罗某方在诉讼期间恶意注销雄某厂,并隐瞒注销的事实,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决定对罗某方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称注销工厂并非避责

  昨日宣判现场,案件双方均为代理人到场,当事人均未到场,包括“吃”1万元罚单的罗某方。事后,记者联系上罗某方的妻子,其当时也是雄某厂的经营管理者。

  罗妻称,她刚从律师处听到被罚款的消息,像是晴天霹雳,法院的处罚难以理解。“我们确实是注销了工厂,但并非恶意逃避责任,因为这起劳动纠纷法院判我们输了,不管是否注销工厂,我们都要承担这个责任,既然如此,我们的目的并不是逃避责任才注销的。”

  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

  不是逃避责任的“法宝”

  时近年底,劳动争议群体案件频发,工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办理此案的市中院民五庭雷德强法官。

  记者:在此案中,罗某方注销雄某厂对其有什么好处?

  雷法官:从罗某方注销雄某厂的时间来看,是在其提起诉讼之后的第二天,并且根据我们从市工商局调查的情况,他在注销时是声称该厂没有债权债务的。很明显,他是希望通过注销该厂来逃避债务或者拖延诉讼的进行。

  当然,因为雄某厂是个体户,债务应由罗某方来承担,他是无法逃避债务的。不过,如果法院对诉讼主体认定错误,二审就有可能发回重审,如果是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案件就要进入再审程序,从而导致劳动者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判决的结果。

  记者:罗某方注销雄某厂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

  雷法官:罗某方在雄某厂提起诉讼后第二天,即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雄某厂。雄某厂注销后,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公章也已失效,应由罗某方本人参加诉讼。但罗某方在一审中故意隐瞒雄某厂已注销的事实,并继续使用已失效公章进行诉讼,导致一审法院未能查清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其行为属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

  记者:面对这种恶意注销避债行为,工人如何维权?

  雷法官:用人单位注销工商登记并不能成为其逃避责任的“法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由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使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注销,其仍然要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劳动者只需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主体,但劳动者应当密切留意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恶意注销、转移财产等避债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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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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