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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1 浏览次数:508

一直以来,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都对职场女性权益有特殊保护。但一些用人单位仍因“不懂法”而违规,一些女工对自己的权益也不甚了解。为此采访了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周贤日副教授。

合同期满前怀孕,单位能否解约?

典型个案:王女士今年1月份发现怀孕,而她的劳动合同到4月底就要到期,她很担心单位会因怀孕而不与她续约。王女士咨询,她在这方面有何权益?

权益指导:王女士有权续订劳动合同。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 同。上述王女士1月份已发现怀孕,当时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因此,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应当与王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即使公司不与王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依然视 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自动顺延至王女士哺乳期结束;并且公司还应当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王女士也有自己的义务。如果王女士在怀孕期间,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怀孕期间,能否要求不加班?

典型个案:在白云区一家鞋厂打工的陈女士已经怀孕三个月,但工厂还是天天要加班,陈女士觉得很辛苦,想少些加班,但不加班老板就很可能炒她“鱿鱼”,怎么办?

权益指导:我国对女工怀孕的劳动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 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如果女工因怀孕不能胜任原劳动,有权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劳动;在劳 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另外,在怀孕七个月以上至休产假之前这段时间,公司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陈女士可理直气壮 地提出自己的要求,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休产假降薪降职,合理吗?

典型个案:李女士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岗位是总经理助理。近期她休产假,想不到单位以她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将她调至后勤岗,工资待遇也调整为1500元。李女士咨询,公司在其休产假期间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权益指导:在李女士休产假期间,所在单位这些单方决定的调岗降薪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另外,根据《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修改这些条款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李女士有 权要求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女职工的产假到底能休多久?

典型个案:张女士预产期马上就要来临,对于能休多少天产假很关心,但有人说是3个月,有人说是4个月,到底能休多少天?

权益指导:出现不同的说法,是因关于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国家的标准和各个地方的标准不统一,国家的标准是最低标准,各地的标准只能高于国家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 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当然这些待遇均是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条件下才享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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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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