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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怒砸公交被刑事起诉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4 浏览次数:466

【案情】

    2006年的一个周末,申某和女友彭某去看电影。二人走到公交站台,等了半个多小时,才过来一辆车。车上人多,特别拥挤,申某和彭某没挤上去,于是二人决定等下一辆车。过不多久,又一辆公交车驶来,仍然很挤。不耐烦的申某领着彭某从下车的后门上了车。这下司机可不干了,说道:“后门不许上人,从后面上来的快下车。”申某说道:“前门实在挤不上去,等会儿我去前门补票不就行了吗。”可司机说,如果申某和彭某不下去,就不开车。年轻气盛的申某不甘示弱,于是二人隔着众多乘客。一个在前门,一个在后门,对骂了起来。路过的行人也慢下脚步看热闹,造成马路拥堵。车上一个着急的年轻小伙子和申某推搡了起来。彭某怕二人动手,便拦在中间,可不想被小伙子一脚瑞倒,滚到车下。申某赶忙下车去搀扶女友。这二人下车后,司机立刻关上了后车门,准备开车,因拥堵车子寸步难行。车上一些好事的乘客将车窗打开,对申某进行辱骂。见女友吃了亏,自己也挨骂,申某非常愤怒。他看见车站边上杂货铺的门口摆着几箱啤酒。失去理智的申某拿起啤酒瓶就向公交车砸去,导致车窗多处损毁,乘客多人被划伤,现场秩序一度失去控制。警察将申某拘留,检察院以寻衅滋事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申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审判过程中,申某对自己的定罪没有争议,辩护律师提出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申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事情发生后与公交公司和受伤群众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均已履行完毕,得到公交公司和受伤群众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申某拘役6个月。

【律师提示】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寻衅滋事是指下列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由以下要件构成:首先,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其次,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多为犯罪分子主动挑起事端,无理取闹。最后,它要求犯罪人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结合在本案中看,申某主观上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公交车司机和乘客,客观上造成了公交车受损,乘客受伤,导致社会秩序一度处于混乱,威胁到了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法院判处其寻衅滋事罪是妥当的。

    扔了几个啤酒瓶,并不是什么大事,但后果却很严重,它让一个年轻的小伙子承担了刑事责任,人生的履历上被打上了不光彩的烙印。其实静下心来想想,这一切不都是冲动惹的祸吗?如果彭某能够及时劝阻自己的男友,如果司机能够心平气和地解释,如果群众能够不幸灾乐祸,如果打人的乘客能够收起拳脚,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当然,申某本人是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的,不遵守公共交通规定是他的错,故意损毁公交车辆,导致车损人伤更是错上加错。相信有了这次教训,讨他的人生会是永远的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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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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