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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6 浏览次数:1226

      民事责任是指根据民法规定, 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医疗事故民事责任, 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医疗事故, 应对受害者所负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10 种。但这10 种民事责任, 并不全部适用于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 医疗机构是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体。医疗事故的发生, 有时是因医疗单位的过错形成的, 但更多的是由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但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 以及医疗单位授权委托的人为完成委托事务而为的行为都是医疗单位的行为, 所以, 因这些行为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应由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方式具有财产性的特征。发生医疗事故, 不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还是健康权受到侵害, 必须也只能以财产的形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就是对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 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即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方式履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如侵犯名誉权的情况下, 才适用恢复名誉等责任承担方式。

      第三, 医疗事故赔偿的目的是救济病员及其家属所受的伤害。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 其目的主要是补偿病员及其家属的损失, 使受害人所受到的侵害能够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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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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