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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1 浏览次数:590

民事起诉状

 

原告: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A街道B路东侧C北区1栋D座AAA

联系方式:0769-123456

被告:浙江CD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

住所:浙江省A县B镇CD工业园区

联系方式:0572-6111118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2月5日起计至起诉之日时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93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2938元。
  2.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署《设备试用(购销)合同》(合同编号:EDK091117-168),被告向原告采购C机(型号/规格EDKD-600)一台,价格为人民币65万元。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设备总金额20%的款项;在设备验收合格后7天内,被告支付设备总额的70%货款给原告;在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支付10%的余款。

2010年2月4日设备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也已支付了设备总额的70%(即人民币455000元)货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设备总额的10%(即人民币65000元)的余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支付10%的余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在与被告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12年12月特派业务员到被告催收欠款,被告以采购人员外出为由,拒绝接待原告业务员。鉴于此,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但被告收到函后却置若罔闻。

根据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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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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