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婚姻家庭 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夫妻吵架高空抛孩子 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7 浏览次数:

家长无休的争吵本就给无辜的孩子造成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如果再加上肢体暴力,孩子小小的身体里承受了太多委屈,实在令人怜悯惋惜,对孩子痛下毒手的家长更可谓千夫所指。

   新闻事件:

   湖南武冈市公安局发布通报表示,湖南女子张某香因小孩抚养问题与前夫发生争吵后,将4岁儿子从某宾馆四楼抛下。目前,孩子已脱离生命危险,张某香已被刑拘。

   2月24日11时许,武冈市庆丰路某宾馆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案发后,武冈警方迅速赶赴现场,当场控制犯罪嫌疑人张某香(女,35岁,衡阳市耒阳人,2月23日与丈夫离婚)。经查: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香因小孩的抚养问题在电话中与前夫再次发生争吵,遂将自己4岁的小儿子从所住宾馆四楼抛下,孩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现已脱离危险。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香已被武冈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新京报)

   孩子脱离生命危险

   母亲是否还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答: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香将4岁的儿子从所住宾馆四楼抛下,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如何区分虐待犯罪致人死亡

   与故意杀人罪?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上一篇: 婚姻法司法解释致新案迭出,房子仍是财产分割难点
下一篇: 东莞女子婚内出轨 骗丈夫写“收条”拒分房产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