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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债权部分的概念问题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8 浏览次数:


本文的相关内容,摘编自崔建远教授所著《债法总论》一书第43~46页。

 

 

 

在此,向崔建远教授表示由衷的感谢!

 

 

 

二、请求权基础的概念

 

 

请求权基础是指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民法上的法律思维活动,就在于探寻请求权基础。

 

 

 

三、请求权基础的探寻

 

 

请求权基础的探寻,就是寻找案件事实所符合的特定法律规范。关于请求权基础的探寻,原则上应当依下列次序进行:

 

 

(一)合同上的请求权

 

 

 

合同上的请求权是指因合同有效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因违约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请求权。之所以先探寻此类请求权,是因为合同的存在对其他请求权的成立有所影响。

 

 

 

1.对无因管理而言,合同属于前提问题;这是因为,若存在合同之约定义务,则不再属于无因管理。

 

 

 

2.对不当得利而言,合同属于前提问题;这是因为,若基于合同之约定得利,则不再属于不当得利。

 

 

 

3.对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言,合同属于前提问题;这是因为,若基于合同之约定而占有,则不属于无权占有,亦不构成侵夺占有,故不存在前述两大返还原物请求权之适用前提。

 

 

 

(二)无权代理、缔约过失等类似合同关系

 

 

 

如果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应当探寻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无权代理及其责任。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而言,其适用的前提是不存在终局有效的合同,其可分为合同未成立型和合同成立但终局无效型。

 

 

 

(三)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

 

 

 

如果上述关系均不存在,则应当探寻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其原因在于:

 

 

 

1.对不当得利而言,无因管理属于前提问题;这是因为,管理人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给付请求权属于法律上的原因,故管理人的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

 

 

 

2.对侵权行为而言,无因管理属于前提问题;这是因为,无因管理可以阻却违法,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四)物权请求权

 

 

 

如果上述请求权均不存在,则应当探寻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先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加以探寻的原因在于,这两项请求权与物权变动具有密切联系:

 

 

 

1.张三将电脑卖给李四,李四将价款交付给张三,但张三并未交付电脑;次日,张三又将该电脑出卖给王五。

 

 

 

此时,李四能否对张三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侵权责任请求权,取决于李四是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若最终李四未取得所有权,因张三受领价款是有法律上的原因的,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因电脑在交付之前仍然由张三享有所有权,故张三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四只能向张三主张违约责任。

 

 

 

2.张三将电脑卖给李四,李四将价款交付给张三,同时双方约定由张三再使用三天(占有改定);在使用期间,张三又将该电脑出卖给王五,并完成交付。

 

 

 

此时,李四能否对张三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侵权责任请求权,取决于王五是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1)若王五未取得所有权,则李四可以对王五主张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李四无权向张三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为张三受领价款是存在法律上的原因的;但是李四可向张三主张侵权责任请求权。

 

 

 

(2)若王五取得所有权,则李四不得对王五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但可以向张三主张侵权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之所以在合同、无因管理之后检查不当得利,是因为此二者均为其前提问题。

 

 

 

之所以在物权请求权之后,是因为其与物权变动具有密切关系。

 

 

 

(六)侵权责任的请求权

 

 

 

随后,再检查侵权责任请求权。这主要是因为,它通常不是其他请求权的前提问题,而是会与合同上的请求权、不正当的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发生竞合。

 

 

 

(七)其他请求权

 

 

 

最后,再检查其他请求权,如拾得遗失物的赏金支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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