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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途大巴车老板“兼职”卖毒品 按斤起售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5 浏览次数:266

动辄出手两三斤,1989年出生的李某辉在东莞串起了一条售毒网络。通过介绍上下家交易,李某辉和“小伙伴们”在一个多月时间里,先后交易30多公 斤毒品,收入毒资60多万元。7月16日,此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辉及其上下游的毒品贩子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被开庭过审。

  三名80后在莞做起毒品批发生意

  和李某辉一起被起诉的还有另外7名被告人,他们分别给李某辉供货,或是找李某辉拿货,每次的毒品交易量都以公斤计。和李某辉一样,给他供货的两 名上家都是80后。绰号“胖子”的黄某创是三人中年纪最大的,86年,另一个“供货商”陈某霞也才88年,出生于1989年的李某辉年龄最小。三人的共同 特点,都是来自广东省陆丰市。而在东莞中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中,陆丰已经成了重要的毒品来源地。

  拥有货源的他们,在下游的毒品贩子中成了必须结交的关键人物。谨慎的他们不轻易结识外人,必须通过“熟人”介绍。长期找李某辉拿“货”的大巴车 老板刘某和黄某成,便是因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才能在自己拿货的同时,也介绍别人找李某辉拿货,再经由李某辉,从上家批发到“毒品”。

  据检察机关起诉称,从2014年6月开始,至同年7月7日落网,刘某和黄某创先后经由李某辉,以每公斤2000元至21000元不等的价格拿货。收货前,他们预付部分货款,待收货验货后,再以现金或者转账的形式支付尾款。他们的交易多在酒店或出租屋里进行。

  大巴车老板卖毒品月入近10万

  正职是长途大巴线路经营者的刘某和黄某成还雇佣了马仔,帮忙收货、发货。而刘某给马仔租下的出租屋,也成了两人存放毒品的场所。在法庭上,刘某 的马仔李某福表示,毒品交易时,他与李某辉并不直接接触。通常是他将小车停在约好的地点,对方直接从副驾驶窗户将毒品扔进去,然后他开车将毒品运走。而为 了谨慎起见,李某福在运送毒品时也格外谨慎。有一次,他将2公斤毒品放在电脑的主机箱里,送货给下家。

  通过这样层层发卖,李某辉大约争取每公斤3000元的“卖白粉”辛苦钱,刘某和黄某成通过二次转手,每公斤再获利5000元至6000元。按照检察院起诉的毒品交易数量,李某辉和刘某等人,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个人挣取的毒资仅10万。

  2014年7月7日,刘某的马仔带着2公斤毒品在管城区运河路一家KTV与人交易时被抓。7月8日凌晨,公安部门同时收网,在博罗县石湾镇一家 酒店将正在交易的李某辉、黄某创以及刘某等三人抓获。同一时间,黄某成及其马仔在石龙通菜街的一处出租屋里落网。而后,这条销售链上的其余涉案人员陆续落 网。

  此案进入庭审阶段后,东莞中院于7月16日安排全天进行庭审,经过法庭陈述、质证以及辩论等多个环节后,法院未当庭宣判。

  部分起诉内容

  (一)被告人陈某霞、李某辉经商议后决定由李介绍“飞云”向陈购买冰毒,李每千克赚取差价3000元。2014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22时 许,陈某霞、李某辉携带4千克冰毒来本市石碣镇东协小区一出租屋内,以每千克2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飞云”。“飞云”取得毒品后,于当天先 后两次将向李某辉支付部分毒资40000元,后李某辉将毒资转交陈琼霞。

  (二)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谭某均联系被告人黄某成后决定由谭介绍“东林”向黄某成、被告人刘某购买4千克冰毒,黄某成、刘某商议后决 定以每千克26000元的价格交易。23时许,刘某联系被告人李某辉,商定以每千克21000元的价格向李购买冰毒。次日12时许,李某辉将冰毒准备好, 并按照黄某成、刘某的要求,将4千克冰毒带到本市石龙镇西湖通菜街四巷被告人李某宏的住处,李某宏则根据黄某成指示接收李送来的冰毒。接着,黄某成带着谭 某均、“东林”来到李某宏的住处交易毒品。谭某均与“东林”试吸冰毒后现场向黄某成支付部分毒资85000元,并约定余款以转账方式支付。后黄某成前往石 龙金凯悦酒店向李某辉支付购毒款84000元。

  (三)2014年7月3日,刘奎(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刘某求购4千克冰毒。刘某联系被告人李某辉后,双方约定刘以每千克 21000元的价格向李购买冰毒。李某辉从被告人黄海创处以每千克18000元的价格购得3千克冰毒后,按刘某要求,将上述冰毒带到本市石龙镇金凯悦酒店 停车场交给刘某。刘某取得冰毒后到金凯悦酒店1506房向刘某支付毒资63000元,刘则当场将收到的毒资交给李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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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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