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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刮倒商场门前铁栅栏砸伤顾客 法院:商场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全责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02 浏览次数:

商场门前的铁栅栏突然被大风刮倒,将刚出商场的顾客砸伤,谁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认定商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赔偿原告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2.5万余元。

  2021年4月30日19时50分,陈女士从天长市某商场出来准备骑上电动车离开时,突然刮起的大风将商场设立在门前的一块用于拦挡电动车的铁栅栏刮倒,将陈女士砸伤。陈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共住院117天,花去医疗费2.8万余元。被砸坏的电动车因维修等花费1000元。经司法鉴定,陈女士胸4、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8根肋骨骨折,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商场管理者认为其并非侵权主体,陈女士受伤系不可抗力所致。当时突起大风,陈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在突发状况下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身人身安全,其无权要求商场承担责任。商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向陈女士支付了抚慰金4万元。陈女士因损失未获妥善处理,诉至天长法院,要求商场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被告认可了其作为该商场的管理者应当承担陈女士被铁栅栏砸伤产生的全部损失。天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均服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商场作为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者、维护者,应当确保其使用、管理的设备安全正常使用,同时在管理区域内也有义务保障路过行人的安全。对于疏于管理维护的设备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降雨天气频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特别要注意安全防范,增强安全监管,要定期管理和维护,及时排查风险和隐患,在风险区域周边布置警示标识,完善救助机制。广大市民要注意行路安全,遇上大风、雷暴等恶劣天气要谨慎出行,如果不幸遇到类似事故,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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