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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起诉状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9 浏览次数:1017

起  诉  状

 

原告:东莞市律师网

住所:东莞市律师网

法定代表人:东莞市律师网

被告一:东莞市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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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东莞市律师网

被告二:东莞市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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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三:东莞市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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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东莞市律师网

请求事项:

1、被告一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A产品,销毁该类库存产品、半成品、专用模具、宣传材料;

2、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壹佰万元;被告二、三停止使用该侵权产品;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研发制造高精密、高性能关键生产设备,广泛应用于高品质液态、聚合物、动力等电池的生产。 原告以。。。。。。。。成为生产设备顶级供应商。

       原告于2007年设计了一种专用于A装置,能够防止A打滑,保证输送长度准确,而且能防止A走偏。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A年B月C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 2008 1111111111,专利名称:C

        原告近期发现被告一宣传、制造、销售一种“A”产品(下称被控产品),现已知该产品至少被销售给被告二和被告三。经分析该产品,发现该产品已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因此提出上述请求,望予支持。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律师网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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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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