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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入住东莞“黑旅馆” 双双煤气中毒身亡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5 浏览次数:342

22岁的阿红与25岁的男友阿成入住东莞塘厦镇某未曾取得营业执照的旅馆,后二人煤气中毒身亡。双方亲属分别将旅馆经营者及出租该房屋的房产公司以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告上法院,分别诉请赔偿64万和68万余元。记者11月18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审理,旅馆经营者、房屋出租方和入住 旅客被认定均有过错,三方分别按照50%、30%和20%承担责任。

    惨剧:旅馆内煤气中毒 情侣双双殒命

    2014年4月19日晚,在清溪工作的阿成和女友阿红到东莞市塘厦镇某住宿旅业住宿。该旅店由肖某夫妇经营,肖某的父亲协助管理。2014 年4月20日,肖某的父亲发现二人在房间内死亡,随即报警。2014年4月28日,东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死亡证明书,证明二人死亡的直接病因是一 氧化碳中毒。

    死者家属均认为,被告肖某夫妇作为旅馆的经营者,提供有偿住宿服务,应该为每位入住的客人提供安全保障的住宿环境。但肖某夫妇开办的旅店没 有营业执照、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旅店向死者提供已经淘汰的直排式煤气热水器造成二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该旅店系肖某夫妇从另一公司处承租过来,该公司通过转租盈利,作为物业的管理人,其明知肖某将承租的物业用于非法经营,仍然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经营场所出租,同时没有对安全工作开展有效监督并阻止肖某夫妇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因承担赔偿责任。

    旅店:已经提示安全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面对双方亲属的起诉,肖某夫妇坚持认为他们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人称,他们在旅店大堂已注明使用热水器的注意义务,入 住时二人已多次告知死者使用热水器应保持通风。事发时,死者二人入住房间的热水器安装在洗手间外面,符合安装的规定,二人使用不当才导致惨剧发生。

    出租该房屋给肖某夫妇用于开旅店的房产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它与肖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文件,该合同约定甲方(公 司)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乙方(肖某),面积1800㎡,租赁用途为:工业用途,合同期限: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租金每月9000 元。乙方把此栋宿舍楼用于经营宾馆或改变成商业用途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未办理相关部门规定的工商税务及经营许可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 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法官:三方均有过错 按份担责

    法官审理查明,死者二人确系在肖某夫妇经营的旅店中住宿,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该旅店的确没有相关营业执照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该经营房屋也确系从他方承租,房屋用途并非商业用途。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肖某夫妇作为旅店的经营者,明知道经营住宿、酒店业需要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但是在 没有相关营业执照和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酒店住宿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取利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二人到其经营的旅店住宿,并支付住宿 费用,双方形成住宿消费合同关系,肖某夫妇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但是二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的旅馆符合酒店住宿的安全标准,在浴室门 口放置煤气瓶及煤气热水器浴室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在浴室和房间顶部没有封闭的情况下,没有在房间设置安全通风口,致使产生煤气泄漏后进入房间的安全隐 患。

    其次,房产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虽然出租用途注明为工业用途,但是其明知承租人肖某夫妇将部分房屋用于酒店住宿,并且明确其经营的旅 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并且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但是仍然放任其使用,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导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导致入住旅客死亡的事故,房产公司存在管理过 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死者二人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使用煤气热水器应当注意的事项,应当在使用热水器后确认关闭煤气瓶并且保持房间通风,但是二人在使用热 水器后没有及时确认安全,在使用热水器之后没有及时发现煤气泄漏,导致在睡眠过程中发生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故,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肖某夫妇对李二人的死亡事故承担五成的责任,房产公司应对二人的死亡承担三成责任,受害人自身承担二成的责 任。判令肖某夫妇分别赔偿阿红和阿成的亲属14.8万元和14.5万元,判令房产公司分别赔偿阿红和阿成的亲属8.8万元和 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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