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东莞商标权侵犯多发食品、饰品、奢侈品等领域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0 浏览次数:302

昨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分析近三年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发现侵犯商标对象不仅包括食品如“金龙鱼”食用油、“青岛” 啤酒、“加多宝”凉茶、“怡宝”“益力”饮用水、“中兴”锅巴麻花等,也包括生活用品如“洁柔”纸品、“双喜”香烟、“石头记”饰品、“iPhone”手 机壳等,还包括“LONGCHAMP” “LACOSTE”等知名包袋、“Titleist” “Callaway” “Cleveland”等高尔夫用品等奢侈品,商标侵权范围可谓种类繁多、领域广泛。

  据了解,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自2013年以来,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169宗,涉及被告人199 人,其中侵犯商标的刑事犯罪案件45宗,其他主要涉及销售假药、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刑事犯罪。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995宗,涉及被告人 2269人,其中侵犯商标的民事案件520宗,涉及被告人1091人。

  案件

  1非法制造手机壳 获刑8个月被罚3万

  2014年1月开始,32岁的湖南籍男子张某租用黄江镇北岸村某厂房,开设永顺光学镜片厂。在未经苹果公司 授权的情况下,购买了精雕机、丝印机、抛光机等机器设备,在永顺光学镜片厂制造带有"iPhone"字样、苹果图案标识的手机后盖,每块加工费为1.15 元,并以1.6元的价格销售。

  2014年5月21日,公安部门以及工商部门联合对永顺光学镜片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印有"iPhone"字样、苹果图案标识的手机后盖33497张(价值共计53595.2元)以及带有"iPhone"字样、苹果图案标识的丝印板40块。

  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苹果公司系注册商标“iPhone”字样、苹果图案标识的权利所有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2014年12月,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件2

  生产“LONGCHAMP”牌手提袋 获刑4年并罚10万元

  自2011年6月起,52岁的吉林籍男子张某与51岁的安徽籍女子刘某租用凤岗镇某出租屋,在未得到商标权 利人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授权的情况下,准备机器、购买材料并组织工人生产各式LONGCHAMP牌手提袋,以每件15元—17元的价格销 售给阿云、阿兰等人。2013年5月29日,民警前往该厂,当场缴获假冒LONGCHAMP牌手提袋20600个(价值33.72万元)。

  2013年6月6日,市公安局抓获刘某,后在刘某协助下,同日抓获张某。经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违法使用的“LONGCHAMP”品牌的商标注册人是让·卡塞格汉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后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让·卡斯兰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法国)。

  法院认为,张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4年12月,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暂扣的20600个“LONGCHAMP”手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

  3

  22岁男子伪冒“金龙鱼”食用油 获刑10月并罚5万元

  2013年9月底,22岁男子黄某纠集黄某鑫、黄某伟、黄某标(三人另案处理),到黄江镇某无牌小作坊加工 假冒金龙鱼牌食用油。期间,黄某负责黄某鑫等三人的食宿、工资发放及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伙同黄某标将半成品油装入油桶,黄某伟负责贴金龙鱼牌商标,黄 某鑫负责装、封箱。

  同年10月12日2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现场查获该造假窝点,现场缴获假冒5L装金龙鱼食用调和油 580瓶、假冒1.8L装金龙鱼食用调和油150瓶、假冒5L装金龙鱼特香花生油20瓶、假冒1.8L装金龙鱼特香花生油108瓶、用于制作成品油的散装 油4桶(约重1吨)和假冒金龙鱼商标一批。经鉴定,该批假冒金龙鱼牌食用油共价值50772元。

  2014年2月,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上一篇: 犯罪团伙拿冥币强收快递
下一篇: 南城:爱车送修后先熄火后漏水 车主怀疑4S店“动手脚”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