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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六龄童被射瞎眼索赔 家长未看好孩子被指是元凶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2 浏览次数:281

“他变得不爱出门,在家喜欢打弟弟”。为了给单眼被射瞎的儿子追讨6万多元的治疗费用,在塘厦打工的王生自己坐上了被上诉人席位。这场官司因为没有 找到成年的目击证人,导致几个未成年人“各说各话”,最终无法形成统一的证据链条。在缺乏“主凶”的前提下,赔偿费用如何分摊成了二审的主要争论焦点。

    10月24日上午,塘厦六龄童被射瞎眼而导致健康权被侵权一案的二审,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东莞阳光网现场进行了视频、图文直播。由于双方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只好结束庭审调解,并宣布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四人玩耍一人赔偿 当事人深觉不公

    二审开庭距离事发已经一年半有余。单眼被射瞎的王楠面临二次手术,根据医生的要求需要装上人工晶体以及眼角膜。在前期花了3万多元的治疗费 用后,追讨后续治疗费成了王楠父亲坐在被上诉人席位上最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一审开庭后,法院认定事发时在场的三位男童对王楠的受伤承担连带责任,在王楠 放弃对亲弟弟追讨赔偿的前提下,由李佑承担三分之二的赔偿份额,多出的三分之一,他可以事后找事发时在场的另一位男童钟检的监护人追要。

    在二审开庭伊始,被问及赔偿份额问题时,李佑的代理律师首先否认了连带责任这一说法。李佑的代理律师提出,既然王楠放弃了对自己亲弟弟的起 诉,那么只让其余两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公平,每个人应该只承担自己应尽的份额,因此李佑不应该为钟检的行为垫付赔偿费用。李佑的代理律师还表示,这起意外的 发生,王楠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才是最根本的原因,因此王楠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几位男童在一起玩耍并无过错,李佑只须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

    面对李佑代理律师的全盘否定,王楠的父亲表示,事发当晚,王楠是被李佑叫出去玩耍的。当时,王楠的母亲正在帮他洗澡,还一度为了给他换衣服 而将儿子叫回家。事发后,王楠的父亲多次前往李佑家追问情况,李佑一度装睡,最后在李佑父亲在场的情况下,李佑当着父亲以及王楠的家长承认是他发射的塑料 片射中了王楠的眼睛。王楠的父亲后悔当时没有录音。而王楠的爷爷在报案后也只收到一份回执,简单的内容陈述也无法证明李佑就是主凶。在没有更多有利证据的 情况下,王楠的父亲只好退而求其次,希望李佑能够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三分之二的责任,共计6万多元。

    谈不拢数额 二审调解失败

    综合双方的观点,二审法院将此案的争论焦点归结为,上诉人李佑及其父亲是否有赔偿责任?如果有,应该赔偿几成?在法庭调解阶段,法院引导双方在各自的期望值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被双方拒绝了。由于双方不接受调解,法院表示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面对这一结果,王楠的父亲表示,自己和李佑家本来是邻居,关系还不错,现在为了钱的事撕破脸,实在没办法。“事情发生后,他们始终不同意赔 钱,为了拿到最初的6000元赔偿,我找李佑的爸爸找了不下30次。”而记者也了解到,事发后不久,案件中的另一位男童钟检即随家人搬离了原住址。这位年 龄同样不到10岁的男孩自小由外婆和母亲带大,对于王楠在和自己玩耍过程中从此失去右眼的悲剧,年幼的他可能还无法理解其中的艰难。

    而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楠的右眼已经达到了4级盲目,相当于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只有左眼可视的他上课无法看清黑板的板书,看东西很难判断远近,也在逐步消化着这次意外带来的长远后遗症。

    案情回放:

    2013年3月13日晚上9点,时年6岁的王楠(化名)与弟弟、10岁李佑(化名)以及另一个小孩等四位男童,在东莞市塘厦镇林村可可酒店 门前玩耍,他们拣拾地上的塑料卡片作为飞镖投掷。悲剧就在这时发生了,王楠的右眼被塑料飞镖射中,当场出血。事发后,因病情严重,王楠周转了东莞多家医院 后,最终被送往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治疗,14日凌晨接受了眼部手术。但因伤势过重,王楠的右眼最终完全失明。

    一审法院判决李佑的监护人向王楠赔偿损失6万多元。李佑的监护人提出,孩童玩耍属正常情况,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自己儿子是施害者,李佑不应承担责任。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此案正式进入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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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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