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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粮油款4万后东莞公司称饭堂被外包 供应商追债胜诉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9 浏览次数:293

    给东莞一家公司饭堂供应粮油食品配料数年的罗先生,被拖欠粮油款4万多元后上门追讨,该公司却告知他该饭堂早已被他人承包,货款与公司无 关。罗先生遂上法庭讨说法。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认为,即使确有饭堂承包事宜,但罗先生对此并不知情,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该公 司进行交易,遂判令该公司偿还上述货款。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欠粮油款4万  公司称饭堂被承包拒付款

    罗先生在东莞市长安镇开了一家粮油鸡蛋购销店。罗先生称,从 2012年5月开始,他向长安镇一家金属制品公司的饭堂供应粮油及厨房食品相关配料,约定货款月结。但从2013年4月开始,该公司拖欠货款,至2013年7月共欠4万多元。 

    2014年4月,罗先生经多次讨账无果,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金属制品公司,要求对方支付货款4万多元及其利息。

    该公司的回答却令人意外。该公司称,罗先生确实有送了上述货物到公司的饭堂,并由饭堂使用。但公司并没有跟罗先生有过上述买卖。罗先生的送货单上没有该公司的名称,不能证明是该公司向罗先生采购货物。
罗先生提交的送货单上,收货单位确实并非这家公司的名称,而是另一家金属制品厂的名称,签收人员为傅某。

    这是怎么回事呢?该公司解释称,该厂房此前是一家金属制品厂在经营。2010年8月,该厂将食堂承包给案外人许某,由工厂提供厨房、水电、 餐桌等食堂用具,许某负责采购原料、招募厨工及提供饭菜。2011年11月,该厂注销了工商登记。这家金属制品公司就在该厂原经营地点进行经营,与许某继 续签订饭堂承包合同,合同期至2013年9月30日。傅某是许某自行聘请的饭堂员工,并非公司员工。罗先生是与许某做买卖,并非与公司做买卖。公司对这笔 货款的金额无异议,但与其无关。

    罗先生则对该公司的说法难以接受。罗先生称,当初是傅某联系他要求送货的,他送货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并由傅某签收。傅某是该公司饭堂员工,这种行为当然是职务行为。

    饭堂承包供应商不知情 公司被判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应对案涉货款承担清偿责任。公司的饭堂与厂房在同一大院,整个大院都由该公司使用,大院门口有公司 的招牌,饭堂是专门给该公司员工服务,没有标识表明其不属于公司。公司没有对外公布饭堂已被他人承包,也没有举证证明罗先生在交易前或交易时知道饭堂被承 包一事。法院认为,即使该公司所称的饭堂被承包事宜属实,但罗先生对此并不知情,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该公司进行交易。饭堂人员签收罗先生提供货物的行为构 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该公司应对上述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金属制品公司支付罗先生货款4万多元及其逾期支付利息。判决下达后,该公司并无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何谓“表见代理”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四庭吴振滨法官称,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 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人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上规定表见代理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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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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