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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被抢后自燃 一名劫匪被烧死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4 浏览次数:773

    为了70元的报酬,开车途经塘厦的陈先生半夜搭载三名陌生男子到樟木头火车站,谁知半路三人竟行凶劫车。车被开走后发生自燃,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被烧死。

    事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事发时车辆乃非法营运、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赔盗抢险。记者4月17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法院审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获得支持,车主陈先生分文赔偿都没有收到。

    为小利半夜搭客遭抢劫

    2012年11月3日凌晨2点,陈先生驾车准备去樟木头加油,途经塘厦新都会酒店时,三名年轻人在路边拦下他的车,表示要去樟木头汽车站接一个人回塘厦,到达目的地之后给陈先生70元。

    陈先生答应了三名年轻人的要求让其三人上车。怎知经过塘厦新太阳城高速路口时,三名年轻人就“现了形”,持刀行凶劫车。三人后将陈先生赶下车后把车开走。事故发生后,陈先生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其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陈先生后来才得知,三名犯罪嫌疑人抢车后开车经过常平九江水路段时,车辆发生了自燃,三人一人被烧死,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一人仍在逃。

    非法营运改变使用性质

    事故发生当天,陈先生就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2012年11月30日,保险公司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其车投保时约定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但事发时实际用途为营业性质,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陈先生并未向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批改手续。依据保险法及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相关约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随后,陈先生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63800元及利息。

    法庭上,陈先生表示,保险公司以其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营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连续的经营性行为,其仅仅是好心搭载了三人,并未向三人收取任何费用。其为该车投保了全车被盗损失险,车辆被抢后其第一时间报警,并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告,整个事件合理合法,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约向其支付全车盗抢损失险。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案涉事故发生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根据陈先生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以及派出所的记录,均能证明事发当时陈先生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陈先生是在为挣取该笔费用时发生的保险事故。另外,家庭自用车和营运车辆收取的保费是不一致的,保险公司也是根据收取的保费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虽然陈先生声称案涉车辆一直系其家庭自用,但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其正搭载三名年轻男子,并与对方谈好价格为70元,导致案涉车辆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处于非法营运状态。且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凌晨两点面对三名陌生的年轻男子拦截其车辆,应当意识到其停车行为可能导致的危险,其不仅使自己的生命陷入危险,也增加了案涉车辆的危险。

    因此,法院认为,陈先生的行为客观上改变了案涉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案涉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责任免除理由成立,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法官提醒广大私家车主,作为一位理性的驾驶员,在凌晨面对陌生人的拦截,应当提高警惕,快速绕道通行,而不应该像本案车主一样,贪图蝇头小利使人车均陷入危险。因其非法营运的自身过错,最终导致车辆被盗的损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本案车主的教训为广大私家车主敲响警钟,切勿因小利使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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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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