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
  首 页  律师简介  律师风采  法律常识  诉讼指南  刑事专栏  民事专栏  经典案例   律师手记  在线咨询   服务范围  联系我们
刑辩技巧 | 走私贩毒 | 盗劫诈骗 | 贪污贿赂 | 绑架伤害 | 抢劫抢夺 | 敲诈勒索 | 行政诉讼 | 遗产继承 | 知识产权 | 经济合同 | 劳资工伤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东莞律师
劳资工伤 当前位置:首页 >> 劳资工伤

重庆一教师参加K歌摔伤 法院认定属工伤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7 浏览次数:749

参加单位组织的K歌活动摔成重伤,是否可认定工伤?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宗案件显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所组织的集体活动也应属工作时间,受伤教师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据 查明,2012年1月10日,教师李丽佳参加学校组织的年会,在聚餐后,又和部分教师到巫溪的“梦逍遥”歌厅唱歌,其费用由学校支付。在唱歌中,李丽佳摔 倒受伤,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右股骨头坏死”。2012年5月15日,李丽佳向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决 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随后,李丽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 院审理认为,原告系巫溪中学的教职工,与巫溪中学形成劳动关系,巫溪中学在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集体活动,而非原告等人的私人行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 所组织的集体活动也应属工作时间,不应狭隘地将原告的工作理解为仅在教学时,故原告在巫溪中学组织的集体活动唱歌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法院撤销巫溪县人力社保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性质认定。

该 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教职工在学校组织的团年活动中受伤的性质的理解。首先,正确理解学校组织的团年活动内涵。无论是吃饭,还是唱歌,组 织者是学校,费用由学校承担,故学校组织教职工团年活动应该包括吃饭和唱歌。其次,学校组织的团年活动与教学工作具有关联性,属于学校工作一部分。团年活 动理应属于学校工作的一部分,是教学工作的延续,具有不可分割的特点。再次,教职工在学校组织的团年活动中受伤,性质上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的情 形。

 
上一篇: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下一篇: 未满16岁学生 企业实习病亡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东莞律师,东莞刑事律师,东莞律师网 钟华军律师,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东莞市普法讲师团成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团成员
【业务范围】 ▲ 担任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
▲ 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或诉;办理律师见证;
▲ 代理工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医疗纠纷等法律事务;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刑事被告人辩护;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
▲ 代理催收贷款,代理各类房地产事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友情链接
东莞律师| 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 中山律师咨询|
| 东莞律师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律师简介 | 服务范围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2025 dg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东莞市律师网 版权所有 本网由钟华军律师主办
联系人:钟华军律师 13724578588 咨询电话:0769-22461866 传真:0769-22461866 E-mail:zhonghuajun0202@163.com.cn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六楼C区(市检察、中级法院旁)
粤ICP备09151403号
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东莞律师网|东莞市律师网|东莞刑事律师|东莞民事律师
关闭
客服中心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钟华军律师
展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