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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岁学生 企业实习病亡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12 浏览次数:624

  暑假到了,许多技校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学生在挣取生活费的同时提前收获工作经验。而目前企业正常用工成本增加,使用实习生成本较低,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瞄准实习生市场。

  今年上半年,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校企实习纠纷5宗,其中撤诉结案1宗、判决结案2宗,尚有2宗在审。该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发现,许多中介机构和 中介人瞄准实习生市场企图从中渔利,而由于其非法进入,学校、企业与实习生的权益受损等情况频现。该院建议应建立健全实习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实习 生市场。

  案例1 中介抽取实习生工资25万

  2011年7月2日,经何某介绍,广西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暑假期间组织了108名本校学生,由东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惠州市某公司实习四个 月,并约定由广东惠州某公司支付实习生工资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其支付给学校。实习结束后,学校先后共收到实习生工资431999元,而剩余的 259216元劳务派遣公司却一直拖欠。为此,学校把劳务派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余款及利息。

  劳务派遣公司表示,其通过介绍人何某与学校合作,何某作为学校代表与其洽谈,其并没有直接与学校接触或沟通。劳务派遣公司已向学校支付了所有费用,最后一笔费用也已支付给介绍人何某,同时还提供了何某出具的收条。

  何某证明该收条属实,但确认该收款没有得到学校的授权。他表示,与学校合作投资在学校开办模具专业,他投资的设备都给了学校,学校当时承诺为其分收益,但一直没有兑现,因此其直接从实习生工资里扣取相应费用作为偿还。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何某并没有得到学校授权,劳务派遣公司仍应当向学校支付余款,并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于学校与何某的债务关系,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何某因支付此款引起的法律问题,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或者另案解决。

  案例2

  未成年冒名实习病亡

  1995年出生的小云(化名)是贵州省某中学的一名学生。2010年4月,小云与贵州省某商贸学校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商贸学校送其至实习企业顶岗实习。当时小云并未满16岁。

  2011年4月21日,商贸学校与东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约定由商贸学校向其派遣企业输送26名16~25周岁的学生作为实习生。 当日,小云便冒名熊某被派遣至东莞市某电子公司工作。小云上班一天半后,突发高烧,在公司医务室输液几天未见好转,其间公司隐瞒小云生病的真相,以其缺岗 旷工为由,将其开除,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小云返回贵州,被当地医院诊断为白血病,住院治疗87天后死亡。

  小云的家人就小云的死亡赔偿一案,将其所就读的中学、商贸学校、电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三方分别对小云的死亡损失承担40%、30%、30%的责任,且对小云死亡产生的费用余款415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电子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及商贸学校提起诉讼,认为商贸学校故意伪造小云的身份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然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派遣未满16周岁的学生,导致其受到损失,要求赔偿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学校并非案涉《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对方,与电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商贸学校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电子公司该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应加强实习生权益保护

  针对频频出现的校企实习纠纷,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未对实习领域进行立法规范,而地方性法规效 力层次不高。二是实习生市场不是正常的劳动市场,涉及的职能部门有教育部门、劳动部门、社保部门等,职能管理较为混乱。三是学校、企业以及实习生的规范与 维权意识不强,对三方实习协议的设计不到位,致使三方实习协议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对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呼吁社会应加强实习生权益保护。

  一、建立健全实习生权益保护机制。在现有规范框架内应尽可能细化包含报酬、人身损害以及三方实习协议内容等,使得实习生权益保护尽量有法可依。

  二、教育部门、劳动部门以及社保部门等对实习生市场联合管理、共同执法。

  三、加强实习生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学校应健全实习指导老师驻厂带队或定期走访制度,建立健全意外伤害保险强制保险制度。

  四、企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严格审查录用,坚决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实习生,保障实习生休息的权利,为实习生参加足额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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