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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电器老板仿国际品牌 被开出20万巨额罚单

来源:东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9 浏览次数:526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是一家享有百年历史的美国电器公司,名下拥有包括“Honeywell”系列的多个商标。但东莞市长安镇一家个体电器店私自生产、 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电器,并在网上宣传及销售,两次被东莞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及罚款后,仍继续其侵权行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遂将该电器店个体老板腾某夫妻告上 法庭。

    记者4月25日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长安洪泽家个体电器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判令腾某夫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霍尼韦尔 国际公司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万元。据悉,该案是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商标侵权案件至今开出的最大一宗“罚单”。

    小电器店产销“美国名牌”  美国公司跨国索赔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是一家于1885年注册成立的美国公司。自1950年以“HONEYWELL”在美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至今,从1979年 开始在中国申请注册“Honeywell”系列商标,陆续在24个商品类别上注册,商标近150个,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电位器、温度调节和控制开关、调 节器等商品。

    就在2010年1月,30多岁的四川男子滕某在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明和电子城开了一家个体电器店,与妻子一起打理。

    2012年3月及5月,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派人分别两次从该店购买相关产品,并进行公证。该公司还发现,腾某还以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名义在全球五金网、环球经贸网以会员形式加入并制作公司网页,以该公司代理商的名义发布Honeywell温控器产品并许诺销售。

    2012年8月与2013年7月,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两次对滕某的电器店进行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第一次查处,滕某确认该店销售的 “Honeywell”电力调节器未获权利人许可。工商部门责令腾某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并罚款2000元。第二次查处,工商部门查明滕某 自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在附近某出租房生产加工涉嫌侵犯“Honeywell”注册商标的温度控制器和电力调节器,并均通过电器店进行销售,涉 案商标标识是滕某找印刷企业印制的。工商部门责令腾某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及商标标识,并罚款2万元。

    2013年11月,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滕某夫妻,要求对方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禁止并撤销其 在互联网上传涉案品牌的产品销售信息,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维权支出费用10万元。该公司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该公司认为,滕某 长期生产标有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并以实体店及网络形式大量销售,罔顾行政处罚,重复侵权存在恶意,给该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且侵权产品为电器 类,会导致安全事故并给公司声誉带来极大损害。

    滕某夫妻则辩称,该店从未生产过侵犯对方商标权的产品。涉案商品是从他处购买,有合法来源。网上相关信息已全部撤销。该店的经营年限、规模 及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证明情节轻微,不会对该公司声誉造成不当影响。从对方证据可见,电器店还销售台湾等多个地区多个品牌的产品,对方产品仅是其中一 种。且涉案产品温控器不是店里主营产品。单价也仅110元,获利甚微。滕某承认,他在网上以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名义发布相关信息,但该公司并无工商登记注 册,实际销售主体为电器店。滕某还称妻子只是帮忙看店,侵权行为与其无关。 

    侵权成立  店主夫妻一审判赔20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提供的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及滕某网上销售信息的公证书,滕某并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公证封存物做工粗 糙,且售价偏低,可认定是假冒产品。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标准,将公证封存物的标识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构成近似,易 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法院认定涉案产品构成侵权。滕某在多个网站上以电器店或广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名义发布销售涉案商标产品信息,直接以“霍尼 韦尔温控器”、“霍尼韦尔SCR电力调整器”作为产品的简述,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滕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所有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属于商标 性使用,因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应认定为侵权。

    滕某在网上发布的销售信息部分附有产品图片,部分产品显示其上印有“Honeywell”字样标识,在隔离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为 标准,将其标识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两者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应认定为侵权。电器店不仅销售侵权产品,还存在加 工生产行为,且使用涉案商标进行网页宣传,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滕某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法院酌情判令滕某赔偿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万元。腾妻 协助滕某进行销售,可认定该店为夫妻共同经营,腾妻应对该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该店为个体工商户,产销规模不大,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已足以 消除其对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商誉的影响,无需另行登报。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限滕某夫妻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涉案侵权产品,删除相关网页销售信息;赔偿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的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官说法

    1、侵权赔偿额20万酌定涉及五大因素

    为何本案权利人的索赔能得到较高数额的支持?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粤欣称,该判赔金额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一 是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二是电器店不仅销售侵权产品,还存在非法生产行为,三是侵权产品涉及数个种类多个型号,四是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两次被工 商部门查获,侵权恶意较大,五是权利人为维权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等合理费用。

    2、权利人举证程度关系判赔金额的酌定

    杨法官还提醒称,侵权赔偿金额的酌定与权利人的举证程度关系甚大。权利人应尽量举证证明其商标的知名程度、侵权人侵权行为程度及获利情况 等,上述均为法院酌定判赔金额时考虑的因素,以便法院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综合考虑。本案中,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其商标知名度的证明资 料、侵权人存在严重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工商处罚情况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有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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